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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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ZR15222 | 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100%国有产权 | -430.43万元 | 354.00万元 | 2015-10-08至2015-11-03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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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100%国有产权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山东国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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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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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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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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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7号西六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琳 | ||||||||||||||||||
成立时间 | 1993年05月05日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019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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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
2015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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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山东天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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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年07月14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02月28日 |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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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556.06 | 554.74 | |||||||||||||||||
负债总计 | 985.17 | 985.17 | |||||||||||||||||
净资产 | -429.11 | -430.4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30.43 |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经理办公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租用的办公场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年租金为213160元,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标的企业运输车辆帕萨特鲁AB3066,2006年11月06日购入原值229575.80元,折旧年限10年,截止2015年2月28日累计折旧179930.52元,净值49645.28元;该车辆于2011年12月21日因于忠建诉讼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扣押,并于2014年7月解封,由于长期闲置未进行年检已无法正常使用。 3、标的企业现承接的物业服务均是参加招投标业务取得,中标后根据甲方要求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一般为1年,个别项目为2年。 4、标的企业未解决的人事纠纷案由改制后企业承接办理,若有赔偿,赔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5、根据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100%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受让方交纳职工安置保证金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须交纳职工安置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至济南市市中区国资委,由市中区国资委代为监管。改制后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并在六个月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职代会决议同意后,市中区国资委自收到该职代会决议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职工安置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退还给受让方。 6、其他事项详见国润评报字[2015]第01003号资产评估报告、鲁泽会专审字[2015]第014号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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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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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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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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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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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勤光 | |
注册资本 | -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机关法人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 |
批准内容 | 同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山东中房物业管理公司100%国有产权,以354万元为底价挂牌转让。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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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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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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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它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项目转让方的交易费用,包括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若产生竞价还须承担转让方竞价佣金。 2、意向受让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标的企业《改制方案》和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对全体职工实施持股激励计划,职工持股比例不高于25%,股权价格按照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同股同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五年内不转让受让股权,不变更现注册地。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盈亏及风险。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为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向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职工安置保证金500万元。该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标的企业6个月后职代会决议同意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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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具有物业管理国家一级资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具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授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深经理人”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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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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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招投标(附评分标准) 附件 | ||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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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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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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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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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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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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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女士 | 0531-86196106 | |
济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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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女士 | 0531-87087373 | |
项目提示 |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机构; 联系方式参见会员名录(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