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
SWZC251285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
1489.38万元 |
1500万元 |
2025-10-30至2025-11-26 |
||||||||
|
|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
||||||||||
|
|
所在地 |
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 |
||||||||||
|
|
标的明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
|
|
|
1 |
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
鲁(2021)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149925号 |
1500 |
1489.38 |
450 |
|||||
|
|
合计 |
- |
- |
1500 |
1489.38 |
450 |
||||||
|
|
标的详细信息(资产描述) |
1、标的状态为出租。 2、转让标的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权属证号为鲁(2021)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149925号,证载权利人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综合用地/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面积2535.9㎡,房屋建筑面积为4003.7㎡,房屋结构为钢混,建成及购买年份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50年3月6日止。 3、房产租赁情况:西四路824号楼存在合法有效租赁,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2 月31 日止,合同租金总额(含税)为421.2万元。租赁合同等详见交易中心备查文件。 4、房产抵押情况:无 |
||||||||||
|
|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3月31日 |
||||||||||
|
|
评估报告文号 |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第040072号 |
||||||||||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1489.38 |
||||||||||
|
|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
|
住 址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胜利石油工程公司房屋处置的批复 (文件编号: 油工财【2025】53号) |
||||||||||
|
|
批准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
|
|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
交纳金额(万元) |
450 |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
||||||||||
|
|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中的即时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承租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现场踏勘时状态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标的资产目前处于在出租状态,承租方为东营市芮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持有方已于2025年10月9日正式告知承租方标的资产的转让事宜,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第040072号《资产评估报告》。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扣留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资产。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优先权人报价与其他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相同视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按照最高报价成交,优先权人报价低于其他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视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按照最高报价成交。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制度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承诺如下条款:(1)我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勘察,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2)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如贷款符合购房按揭政策),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场踏勘时状态交接(不包含承租方的设备,踏勘现场提供清单),我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4)意向受让方即为不动产权证过户人。(5)我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税款由受让方承担,适用税率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受让方应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随交易价款一并划转至甲方。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相应增值税税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完成标的物交接并签署《交接确认单》。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受让方接收,房屋安全、消防等管理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知晓转让标的的在租赁状态,转让标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租、清退由受让方负责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
|||||||||||
|
联系方式 |
报名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楼创富中心 中心咨询电话: 0546-632258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