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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6-15 17:26 阅读量: 107350

为保障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东委〔201899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细则。

一、内容释义

(一)“新引进企业和项目”是指20181220日(含)以后,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纳税、经认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最新版)鼓励类并符合《激励政策》第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含股权合作、兼并重组等项目。新引进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

(二)“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市域外的境内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须超过1亿元(农业项目超过2000万元),且市外股东占比不低于50%

(三)“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利用境外资金到我市投资注册建立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外资项目和企业投资规模须超过500万美元(农业项目超过200万美元),且外方投资占比不低于10%

(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是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上榜企业。

(五)“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汇率按到账当日汇率计算。

(六)“地方财政贡献”是指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11-1231日,下同),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以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款为准,不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查补入库的税款和滞纳金,以及已经享受减免退税部分。

(七)“企业高管激励”是指截至新引进企业和项目投产当年,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因人员变动造成企业高管未足额享受奖励的,剩余年限不再享受。企业高管同时为该企业引荐人的,社会化招商奖励涉税支出由受奖个人承担,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

(八)“引荐人”是指经招商引资投资方确认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实行“KPI”考核或其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绩效考核与工资挂钩的专业团队或个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作为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可由“专业团队”分配或直接分配到个人。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引荐人的,以申报截止日期前投资方最先书面认定的为引荐人。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九)“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项目投资建设期限(取得行业审批监管部门核发的开工备案时间开始至计划完工时间)内形成的固定资产(仅限厂房、设备、厂区内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下同),投资建设期限以外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兑现奖励。

(十)对股权合作、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激励政策》适用范围的,按市域外投资者实际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兑现优惠政策。

(十一)“一事一议”是指符合《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招商引资”部分中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的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项目,并经“3+N”快速决策机制及以上级别会议研究给予“一事一议”政策的新引进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须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十二)胜利油田、中国石油大学、省黄三角农高区在我市投资项目按“市域外”内资项目纳入《激励政策》范围。对20181220日(含)以后,“三地”企业在我市新投资成立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纳税,且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农业项目超过2000万元的,(含股权合作、兼并重组等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投资激励、外资激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高管激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等任命文件、劳动合同。

(三)申请社会化招商奖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四)申请“一事一议”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信用承诺书、“3+N”快速决策机制及以上级别会议决策文件。

(五)投资促进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一)备案。投资方和投资方认定的引荐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投资促进机构备案,填写《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县区投资促进机构应及时对备案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达到《激励政策》适用范围的投资企业、引荐人,申请市级激励政策奖励资金的,由所在县区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向市投资促进局报备。

(二)申报。达到《激励政策》适用范围的投资企业、引荐人,申请市级激励政策奖励资金的,由县区投资促进机构组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231日前,将认定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各申报部门县区投资促进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复核。每年1月底前,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对复核存在异议的,退回县区投资促进机构重新审核;对复核无异议的,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

(四)公示。将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奖励资金结果等有关信息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及委员会决策附件(会议纪要等),将应由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给县区。

四、其他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按省、市、县顺序兑现,不重复奖励。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激励资金的,由申报部门负责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细则自20181220日起施行,施行期限同《激励政策》一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四)本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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