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 (万元) |
挂牌价(万元)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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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
574.83 |
574.83 |
2020-8-31至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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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标的 基本 情况 |
标的 名称 |
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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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 |
山东省东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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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明 细 |
标的 |
名 称 |
评估值 (万元) |
挂牌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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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
574.83 |
57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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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简介 和 重大 事项 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2、标的企业名称: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7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0420824G,住所:东营市府前街59号B座329房间,成立日期:2012-12-26。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天然气输气管道及天然气管网;天然气销售;管道天然气输配(仅为河口区取得管道天然气运营许可的燃气企业提供气源)(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管道输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天然气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截至2020年2月29日(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45287.12万元,评估价值46636.42万元,评估增值1349.3万元,增值率2.98%。负债账面价值3415.82万元,评估价值3415.82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41871.3万元,评估价值43220.6万元,评估增值1349.3万元,增值率3.2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东德信评字(2020)第22号《资产评估报告》。 4、标的可能存在抵押、查封、刑事查封、冻结或轮候查封、轮候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具体以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资产权属状态为准,受让方须自行查询。委托方不承担解除拟处置资产权利受限状态的责任,也不承担拟处置资产进行权属过户的风险。委托方对标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5、老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并按网络竞价系统设置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老股东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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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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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 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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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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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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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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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平台 |
中心网络竞价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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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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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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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金额 (万元) |
50 |
交纳时间 |
保证金须于挂牌截止日17时前缴纳至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名称: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8121 6200 1421 0124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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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价款支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的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至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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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 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委托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转让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一切税、费和其他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税、费等有关问题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期间损益由标的原股东承担或享有。 6、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挂牌截止日3个工作日之前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未经法院确认的,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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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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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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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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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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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肖经理 巩经理 |
联系电话 |
19853163361 19853163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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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电话 |
田经理:0546-609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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