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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引进总部经济和高管人才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17 09:22 阅读量: 1058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优惠政策对总部经济和高管人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2017年8月9日后在我区注册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集中核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高管人才,是指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总部经济和高管人才扶持工作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一条 高管人才月实发薪酬2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80%给予个人扶持;本扶持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二条 总部企业自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之日起,按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区级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100%扶持;年度区级财政贡献200-500万元的,前3年按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80%扶持;年度区级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下的,前3年按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60%扶持。

第三条 在我区纳税的总部企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用办公用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扶持,但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条 区内总部企业在外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前3年按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60%扶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扶持期限为5年,后2年均按形成相应区级财政贡献的40%扶持。

第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扶持资金每年兑 现一次。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作为《关于完善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垦发2017﹞号)的补充完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与我区现行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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